很快合议庭成员进来了,在确认双方都没有调解意愿之后,便宣布庭审开始。

    首先还是原被告的陈述,周云的事实和理由并不复杂,就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,却违规放贷,贷款没进监管账户,由此给开发商提供了便利,导致资金被转移,项目烂尾。

    结合前世案例,周云没有表明银行违规放贷和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只是说银行在这里面有责任,应该承担补充责任!

    补充责任,是指在不法行为人(主责任人)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,与其有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依法就其不能偿付部分承担的间接责任。

    开发商是违约的主责任人,而现在,执行已经终本,周云特意在举证中拿出了之前的判决书和终本通知书,来证明开发商已经无法承担责任。

    “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,理应清楚,房屋贷款同样是预售款的重要组成部分。”

    “同样,银行更应该清楚在这样的情况下,将房屋贷款打入非监管账户是存在极大风险的,但是却依然选择了这么做。”

    “而且将房屋贷款打入非监管账户却没有通知当事人,现在我方已经证明开发商无法承担责任,因此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!”

    周云的逻辑很简单,基本上稍微专业点的律师都能想到这个逻辑。

    关键还是证据,打官司就是打证据!

    周云分别拿出了几份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。

    “证据一,在林吴市支行查到的,林吴市支行将房屋贷款打入非监管账户的记录,本证据由林吴支行自己出具。”

    听到周云的话,方行长气的想打人,这家伙还真的是杀人诛心!

    没完没了了是吧!

    而周云已经拿出了第二份证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