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具有谦益性,这句话很多人都听说过。

    那什么叫谦益性,说人话就是,其他那些法实在管不了的情况下,才会动用刑法。

    你可以把刑法看作是真正的“底线”。

    由此也引申出了很多关于比如“罪刑法定”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”等等的原则。

    霍主任的意思就是说,刑法上应该没规定说没有资质做劳务派遣就犯罪,所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,没到犯罪那个地步。

    而周云的意思是,事情已经特别严重了!

    就和之前烂尾楼一样,很多事就怕查,平时大家都是互相糊弄的,一旦有人真的深入调查就会发现,事情非常严重。

    而刑法里面有一些兜底性的规定,我们最熟悉的就是寻衅滋事罪。

    寻衅滋事罪的第四种情况: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
    公共场所,除了家之外都可以算公共场所,严重混乱,什么是严重混乱,没有明确规定,这就叫兜底性规定。

    同理,非法经营罪也一样,第四种情况就叫: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。

    法学界对于各类兜底性规定早已经诟病很久。

    而非法经营罪,寻衅滋事罪,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这是当年最有名的三大“口袋罪”。

    当然,到了现在,法学界认为,有一些新的罪名也有点口袋化的趋势,比如很多人熟悉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也就是俗称的帮信罪。

    但是,为什么会有这种兜底性规定,原因很简单,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