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另外,这个案子我的当事人没有调解的打算。”

    在以前,可以说每一个去过法院的人都知道立案有多难。

    最简单的就是诉前调,就是压根不给立案,先把你的案子丢到诉前调解中心去,然后慢慢挂着吧。

    有的地方还算讲究,规定的三十天内如果调解不成给你立案,有的地方那就慢慢等,等半年的都有。

    不过好在24年十二月份最高法出台了新的规定,叫《关于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》,25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。

    这个意见的主要内容就是,严格按照规定立案,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。

    立案之后,如果双方有调解意愿,那就进行诉中调解,这个调解时间不占用审判期限。

    和以前比起来的差别就是,以前是强制诉前调解的,然后在调解中拖延立案。

    而现在,符合规定的案子必须立,立案之后再看是不是要调解。

    当然,某种意义上最高法的这个意见也是打补丁的结果。

    以前是不是立案登记制,当然是了,15年最高法出台的相关意见,叫《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》。

    里面明确说了,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,一律接收起诉状,当场登记立案。

    如果当场不能立案的,要在规定的期限,也就是七个工作日审查是否立案。

    所以以前的规定严不严格,也严格,那为什么会跑偏了呢,原因在于这个15年《意见》的另一条。

    这个规定是这么说的: